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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西人事考試網(wǎng) 國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考法

          作者:志公教育     來源:志公教育     時間:2017-10-28 17:20:00     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考的管理,保障公考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考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zhì)的公考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考,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考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考中的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考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考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考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考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考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考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考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公考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考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考主管部門的公考管理工作。各級公考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考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隄M十八周歲;
           ?。ㄈ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ㄋ模┚哂辛己玫钠沸校?br />  ?。ㄎ澹┚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
           ?。┚哂蟹下毼灰蟮奈幕潭群凸ぷ髂芰Γ?br />  ?。ㄆ撸┓梢?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7蹲袷貞椃ê头?;
           ?。ǘ┌凑找?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ㄈ┤娜鉃槿嗣穹?,接受人民監(jiān)督;
           ?。ㄋ模┚S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ㄆ撸┳袷丶o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ò耍┣逭疂崳勒?;
           ?。ň牛┓梢?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考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ǘ┓且蚍ǘㄊ掠?、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ㄋ模﹨⒓优嘤?;
           ?。ㄎ澹C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ò耍┓梢?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考職位分類制度。
            公考職位類別按照公考職位的性質(zhì)、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jù)公考職位類別設置公考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考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diào)研員、副調(diào)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考的職務序列,根據(jù)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shù)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考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考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考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考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考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jù)。
            公考的級別根據(jù)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考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jù)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考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 錄 用
            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考,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考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考的錄用,由中央公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考的錄用,由省級公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考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考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考,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考: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ǘ┰婚_除公職的;
           ?。ㄈ┯蟹梢?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錄用公考,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nèi),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 錄用公考,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公考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nèi)容根據(jù)公考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jù)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考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考,經(jīng)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考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條 對公考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考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 公考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考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考本人。
            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diào)整公考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考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 公考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考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nèi)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考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考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 公考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nèi)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 公考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 公考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zhì)、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jīng)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考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 公考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ǘ┙M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jù)需要在一定范圍內(nèi)進行醞釀;
           ?。ㄈ┌凑展芾頇嘞抻懻摏Q定;
           ?。ㄋ模┌凑找?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考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機關內(nèi)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nèi)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chǎn)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diào)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chǎn)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 公考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考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 獎 勵
            第四十八條 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考或者公考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zhì)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考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 公考或者公考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ǘ┳袷丶o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ㄋ模樵鲞M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chǎn),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乐够蛘呦鹿视泄?,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ㄆ撸┰趽岆U、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ò耍┩`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ň牛┰趯ν饨煌袨閲覡幍脴s譽和利益的;
           ?。ㄊ┯衅渌怀龉兊?。
            第五十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考或者公考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 給予公考或者公考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 公考或者公考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ㄒ唬┡撟骷?,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ㄈ┯蟹伞⒎ㄒ?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考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ǘ┙M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撟骷?,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ㄆ撸┴澪?、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ò耍┻`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ㄊ┬孤秶颐孛芑蛘吖ぷ髅孛?;
           ?。ㄊ唬┰趯ν饨煌袚p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ㄊ﹨⑴c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ㄊ┻`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ㄊ模氖禄蛘邊⑴c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ㄊ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ㄊ┻`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考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考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考不承擔責任;但是,公考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考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jīng)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考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公考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考違紀的情況進行調(diào)查,并將調(diào)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jù)告知公考本人。公考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考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考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考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考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章 培 訓
            第六十條 機關根據(jù)公考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考素質(zhì)的需要,對公考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考培訓機構。機關根據(jù)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考培訓任務。
            第六十一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nèi)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考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nèi)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考應當進行專門業(yè)務培訓;對全體公考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公考,應當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第六十二條 公考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考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考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考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考考核的內(nèi)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jù)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考交流制度。
            公考可以在公考隊伍內(nèi)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diào)任、轉(zhuǎn)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diào)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diào)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diào)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調(diào)任機關應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調(diào)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diào)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 公考在不同職位之間轉(zhuǎn)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nèi)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zhuǎn)任。
            對擔任機關內(nèi)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zhì)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考,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nèi)轉(zhuǎn)任。
            第六十六條 根據(jù)培養(yǎng)鍛煉公考的需要,可以選派公考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qū)機關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掛職鍛煉。
            公考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第六十七條 公考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考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第六十八條 公考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zhì)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公考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公考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婕氨救死﹃P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第七十一條 公考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考回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考需要回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jù)公考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jīng)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jīng)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七十二條 法律對公考回避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三條 公考實行國家統(tǒng)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考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xiàn)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考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七十四條 公考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考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地區(qū)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考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住房、醫(yī)療等補貼、補助。
            公考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考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fā)放。
            第七十五條 公考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相協(xié)調(diào)、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diào)查制度,定期進行公考和企業(yè)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diào)查比較,并將工資調(diào)查比較結果作為調(diào)整公考工資水平的依據(jù)。
            第七十六條 公考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提高公考的福利待遇。
            公考實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休假。公考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公考保險制度,保障公考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yè)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考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待遇。公考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撫恤和優(yōu)待。
            第七十八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自行更改公考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考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考的工資。
            第七十九條 公考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八十條 公考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ㄒ唬┪礉M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ǘ┰谏婕皣颐孛艿忍厥饴毼蝗温毣蛘唠x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ㄈ┲匾珓丈形刺幚硗戤?,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ㄋ模┱诮邮軐徲嫛⒓o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考,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辭去現(xiàn)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xù)。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考,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三條 公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ㄒ唬┰谀甓瓤己酥校B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diào)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diào)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ㄋ模┎宦男泄剂x務,不遵守公考紀律,經(jīng)教育仍無轉(zhuǎn)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ㄎ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nèi)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考,不得辭退:
           ?。ㄒ唬┮蚬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ǘ┗疾』蛘哓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nèi)的;
           ?。ㄈ┡怨荚谠衅?、產(chǎn)假、哺乳期內(nèi)的;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考,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考。
            被辭退的公考,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考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必要時按照規(guī)定接受審計。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條 公考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jīng)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ㄒ唬┕ぷ髂晗逎M三十年的;
           ?。ǘ┚鄧乙?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ㄈ┓蠂乙?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 公考退休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fā)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fā)展。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考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考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
           ?。ㄒ唬┨幏?;
           ?。ǘ┺o退或者取消錄用;
           ?。ㄈ┙德殻?br />  ?。ㄋ模┒ㄆ诳己硕椴环Q職;
           ?。ㄎ澹┟饴殻?br />  ?。┥暾堔o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ㄆ撸┪窗匆?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ò耍┓伞⒎ㄒ?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考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考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公考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考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公考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條 機關聘任公考可以參照公考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機關聘任公考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jīng)費限額內(nèi)進行。
            第九十七條 機關聘任公考,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考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考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聘任制公考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協(xié)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考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機關依據(jù)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考進行管理。
            第一百條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考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考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考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淳幹葡揞~、職數(shù)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考錄用、調(diào)任、轉(zhuǎn)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guī)定條件進行公考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公考錄用、調(diào)任、轉(zhuǎn)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ㄋ模┻`反國家規(guī)定,更改公考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fā)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话匆?guī)定受理和處理公考申訴、控告的;
           ?。ㄆ撸┻`反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條 公考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考在離職三年內(nèi),其他公考在離職兩年內(nèi),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考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yè)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考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零四條 公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nèi)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jīng)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準、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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